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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生章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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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乡医学院2024年全日制普通专升本招生章程

发布日期:2024-03-01  浏览次数:

第一章总则

为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全面实施“阳光工程”,认真做好2024年专升本招生工作,维护学校和考生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精神,制定本章程。

第一条 本章程适用于新乡医学院专升本招生工作。

第二条 学校名称为“新乡医学院”(国标代码10472),位于河南省新乡市,是教育部批准的省属公办全日制普通本科院校。

第三条 坚持“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综合衡量考生德、智、体、美,择优录取。

第四条 学校接受纪委、新闻媒体、考生及家长的监督。

第二章 组织机构

第五条 学校招生委员会为招生工作领导机构,全面领导我校高等教育招生工作。为充分发挥民主监督作用,招生委员会每年吸纳教师代表、学生代表、校友代表各1人,参与学校的招生工作。

第六条 新乡医学院教务部是组织和实施招生工作的常设机构,负责学校专升本招生录取工作。

第七条 新乡医学院纪委负责“阳光高考”及招生录取过程中的监督、检查工作,处理高考招生相关的信访、投诉和申诉工作。

第三章 招生计划

第八条 学校按照河南省教育厅下达的本年度专升本招生计划进行招生录取工作。招生计划由河南省招生管理部门按规定方式向社会公布,同时通过学校招生信息网和招生宣传材料等形式向社会公布。

第四章 录取规则

第九条 对于进档考生,根据考生投档分数由高分到低分择优录取。投档分数相同的考生,依次按英语、专业综合科目成绩排序。

第十条 所有专业录取不限制外语语种,考生入学后以英语安排外语教学,请非英语语种考生谨慎填报,无加试要求。

第十一条 录取结束后,学校及时向社会公布录取结果,供考生查询。

章 收费标准

第十二条 医学类专业口腔医学学费6050元/生·年。

第十三条住宿费暂定改造第一、二学生公寓600元/生·年,六人间 800元/生·年,四人间1000元/生·年。如遇政策调整,按政府最新政策执行。

章 学生资助

第十四条 学校建立了完善的资助政策体系,确保不让一名学生因家庭经济困难而失学。

(一)服兵役学费资助:自主择业的退役士兵,按政策规定,可申请学费减免,减免标准按所学专业的收费标准执行,每人每年最高16000元;学生在校或毕业后应征入伍,可申请学费补偿或助学贷款代偿,每人每年最高16000元。

(二)助学贷款: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入学后可向高校申请高校国家助学贷款,也可在入学前到生源所在地县(区)学生资助管理中心申请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每生每年最高可申请助学贷款16000元;

(三)奖学金:对各方面表现特别突出的学生可申请国家奖学金,奖励标准为每生每年8000元;家庭经济困难的品学兼优学生可申请国家励志奖学金, 奖励标准为每生每年5000元。

(四)助学金: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可申请国家助学金,资助标准按困难程度确定,平均资助标准为每生每年3300元;

(五)勤工助学:学校设有勤工助学岗位,优先安排家庭特别困难的学生上岗,学生通过劳动改善学习和生活条件。

(六)新生入学“绿色通道”:家庭经济特别困难的新生如暂时筹集不齐学费和住宿费,可在开学报到时,通过“绿色通道”先办理入学手续。入学后,根据学生具体情况开展困难认定,采取不同措施给予资助。

章 新生入学资格复查

第十五条 新生入学后三个月内按照国家招生规定进行新生入学资格复查。复查不合格者,依据有关规定视不同情况予以区别处理,直至取消入学资格。

第十六条 对弄虚作假、徇私舞弊方式骗取专升本考试录取资格或冒名顶替入学的考生,取消入学资格。

第十七条 依据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对新生进行体检复检,如复检结果不符合录取 专业规定,可转至《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允许就读的专业学习,如所有专业均不允许就读,取消入学资格。

第十八条 被我校录取的专升本新生,必须通过前置学历审核,如因结业、肄业等原因未能如期获得原专科学校毕业证书或未进行学历信息电子注册者,取消入学资格。

章 附则

第十九条 专升本学生修完或提前修完教育教学计划规定内容,成绩合格或获得毕业所要求的学分,准予毕业或提前毕业,并颁发毕业证书。我校要在毕业证书上标注“在本校XX专业专科起点本科学习”,学习时间按进入本科阶段学习和颁发毕业证实际时间填写。符合学士学位授予条件的,颁发学士学位证书。

第二十条 本章程以国家法律、法规、规章和上级有关政策为依据。学校有关招生工作的要求、规定如与本章程相冲突,以本章程为准;本章程若有与国家和上级主管部门有关政策不一致之处,以国家和上级主管部门有关政策为准。

第二十一条 我校未委托任何中介机构或个人进行招生录取工作,请考生和家长不要轻信任何中介机构或个人的非法招生行为。对以我校名义进行非法招生等活动的中介机构或个人,我校将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

第二十二条 本章程自河南省教育厅批准后生效,解释权归新乡医学院所有。

联系单位:新乡医学院教务部

联系地址:河南省新乡市红旗区金穗大道601号

邮政编码:453003

电话:0373-3029485 传真:0373-3029485

考生申诉渠道:邮箱xyjw@xxmu.edu.cn,电话:0373-3029443。(该电话为考生申诉专用电话,非招生咨询电话。)

网址:http://www.xxmu.edu.cn

E-mail:zsbgs@xxmu.edu.c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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