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条 学校根据实际情况宏观调控转专业总计划数,原则上各专业提供转入人数比例不少于当年招生人数5%;教学资源相对紧张或毕业生就业率相对较低的专业,可适当控制转入人数;每年各专业允许转入人数以当年学校公布文件为准。
第四条 学生调整主修专业要与学校的教学资源和社会需求相适应,当出现转专业需求大于学校可提供转专业的机会时,学校将按照相关规定进行考核与选拔。
第五条 基本要求
(一)学校在籍普通全日制本科已注册的一年级学生;
(二)遵守学校规章制度,未受过学校纪律处分;
第六条 转专业申请基本条件:
(一)生源地暂未实施新高考综合改革的省份,本科第二批次的学生可在所在生源省同一批次招生的专业之间互选;本科第一批次的可申请学校所有专业,但不得跨高考科类,同时需满足本办法的其他规定条件。
(二)生源地已实行新高考综合改革的省份,申请人高考的首选科目应符合申请转入专业的高考报考和录取要求。
(三)申请人高考分数与申请转入专业同年的录取最低分数相差50分(含)以内。
(四)申请人高考成绩为本专业前10%,不受第六条第三款限制。
第七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得申请转专业:
(一)跨学历层次的;
(二)录取时确定为国防生和定向、委托培养的;
(三)中外合作办学不得转入其他普本专业;
(四)通过普通“专升本”考试升入本科的;
(五)受到开除学籍处分及应予以退学的;
(六)与我校开展联合培养的;
(七)从外校转入我校的学生;
(八)上级主管部门相关文件规定不予转专业的学生;
(九)在校期间必修课缺考或不及格的学生;
(十)已办理转过专业的;
(十一)文科考生不得转入仅招理科考生的专业;
(十二)患有某种疾病或生理缺陷的学生,不得申请转入《新乡医学院本科招生体检标准》中规定的可不予录取或不宜就读的专业。
第九条 根据自愿报名的原则,转专业学生名额由各学院推荐,推荐转出学生人数公示无异议后报教务部备案;接收学院可根据自身教学资源情况,确定拟接收的转入学生名额数,原则上接收学生人数不超过本年级本专业学生人数的15%,根据实际情况和需要,可适当调整转入转出比例。
第十一条 申请转专业的学生于第二学期末向所在学院(书院)提出申请,并认真填写《新乡医学院普通本科生转专业申请表》。学院(书院)公示名单后统一报教务部进行备案。实行“志愿优先”原则。志愿与第六条第三、四款违背的,该志愿废除,下一志愿依次递补。
第十二条 申请转专业的学生(特殊情况除外)必须参加第一学年原专业的期末考试,若出现考试作弊、违纪和旷考等情况,按学籍管理有关规定处理,并取消其转专业资格。参加转专业考试成绩以百分制计。
转专业综合成绩=第一学年必修课程平均成绩×0.6 + 转专业考试成绩×0.4。
第十三条 教务部于第三学期初组织转专业考试,并及时公布考试成绩及综合评定成绩。
第十四条 教务部根据各学院(书院)上报接收计划和转专业综合评定成绩,最终确定拟转专业学生名单。若申请转入的学生数超出计划接收数,则按综合评定成绩从高到低确定拟转专业学生名单,临床医学专业录取的学生将随机分配到各临床学院。报主管校领导审核批准后,公示转专业的学生名单,公示期3天。
第二十条 经批准转专业的学生,必须于规定时间内到教务部办理学籍异动手续。有下列情况之一的转专业学生需留至下一年级学习:
(一)4年制专业转5年制专业的学生。
5年制专业转临床医学专业的学生。
第二十一条 转入新专业的学生按转入专业标准收费并执行新专业的培养计划,相同课程的公共必修、选修课程的学分可相互抵认,所缺的专业课程必须补修,在原专业修得的专业课程可作为选修课认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