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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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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发《河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河南省财政厅 河南省教育厅关于调整公办普通高校学费标准的通知》

发布日期:2020-06-15  浏览次数:

各省辖市(济源示范区)、各省直管县(市)发展改革委、物价办、财政局、教育局,各公办普通高校:

为进一步完善公办高等教育成本分担机制,促进我省高等教育事业高质量可持续发展,根据《高等学校收费管理暂行办法》、《政府制定价格行为规则》和《政府制定价格听证办法》等有关规定,经省政府同意,决定对我省公办普通高校学费标准进行调整。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调整学费标准

按照“依法依规、合理分担、统筹兼顾、差别定价”的原则,适当调整我省公办普通高校学费标准。调整后的学费标准如下:

(一)本科学费标准。文科类4400/生·年,理工类5000/生·年,医学类5500/生·年,艺术类8000/生·年。

(二)专科学费标准。文科类3700/生·年,理工类4200/生·年,医学类4800/生·年,艺术类6000/生·年。

本次学费标准调整范围仅限我省公办普通高校本科和专科学费标准,不包括研究生(含博士)、民办高校、独立学院、中外合作办学学费标准。学费调整实行“老生老办法、新生新办法”。2020年秋季学年起,我省公办高校新招录的学生按照新标准规定执行,此前入学的在校学生仍执行原学费标准。各高校应当按学年收费,不得跨学年预收费用。

二、改革和完善收费管理机制

适当扩大高校收费自主定价权。允许高校在规定的幅度内自主确定学费标准,调动高校内生发展动力,激发办学活力。“双一流”建设高校可上浮15%,上浮专业范围不得超过当年该校本科招生专业总数的40%;具有博士硕士学位授予权的高校可上浮10%,具有博士学位授予权的高校上浮专业范围不得超过当年本科招生专业总数的20%,具有硕士学位授予权的高校上浮专业范围不得超过当年本科招生专业总数的10%。国家级高职优质校可上浮15%,上浮专业范围不得超过当年该校招生专业总数的20%;省级高职优质校可上浮10%,上浮专业范围不得超过当年该校招生专业总数的10%

实行学分制教学管理的高校,按照学生所学专业现行学年制收费标准折算的学分收费标准收取。实行学分制后,学生完成学业所缴纳的学费总额不得高于实行学年制的学费总额。

三、全面落实教育资助政策

通过落实国家和省对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奖、贷、助、补、减、偿”等资助政策,确保实现高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入学前、入学时、入学后“三不愁”,保障每个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能够顺利入学并完成学业。

四、多元化筹措资金

进一步完善高等教育投入机制,健全以举办者投入为主、受教育者合理分担培养成本、学校接受社会捐赠等筹措经费的机制。认真落实国家和省有关政策,各级政府进一步加大财政对教育的投入力度,确保在校学生人均一般公共预算教育支出逐年只增不减。完善高校财政拨款制度,结合财力情况、物价变化水平、工资标准调整等因素,适时提高生均拨款标准。综合考虑经济发展状况、培养成本和群众承受能力等因素,建立与财政拨款、资助水平等相适应的收费标准动态调整机制。鼓励和吸引社会资金进入教育领域,扩大办学资金来源。

五、提升教育经费使用效益

充分发挥财政教育经费政策引导作用,推动深化教育体制机制改革。完善高校财政拨款制度,实施分类财政支持政策,引导高校提升教育教学质量和服务经济社会能力,促进高校内涵发展、特色发展,在不同层次、不同领域办出特色、争创一流。优化高等教育支出结构,向教育教学、学科建设倾斜,着力提升教育教学质量和学科水平。全面实施预算绩效管理,健全激励和约束机制,建立体现教育行业特点的绩效管理体系。

六、加强教育收费管理监督

各高校要加强教育收费管理,建立健全收费管理制度,严格执行教育收费公示制度,自觉规范收费行为。严格执行财务管理制度,学费收入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统筹用于办学支出,任何部门和个人不得以任何理由挤占、挪用、截留学费收入。落实预决算公开公示制度,健全高校经费投入和使用监督机制,教育、财政、市场监管、审计等部门进一步加大对高校收费的监管力度,严禁以各种名目变相提高收费标准或收取其他费用,确保增加的教育经费用于提升办学水平和教育质量。

七、积极做好收费政策宣传工作

各地各校要按照政策要求做好教育收费公示工作,对收费政策宣传解释到位,加强正面引导,接受社会监督,及时回应社会关切。

本通知自2020年秋季新学年起执行。《关于对我省普通高校学费标准进行结构调整的通知》(豫发改办〔2004232号)同时废止。

河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

河南省财政厅

河南省教育厅

20206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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